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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久见!澳门这家法院援引佛经断案,还在判决书中自我打脸

余是以言之 律新观察 2021-04-04


《心经》是否能允许澳门法院主观判案?


胤魁 / 文

本文由作者授权律新观察“余是以言之”团队首发推送


在澳门中级法院关于莫世健性侵一案的判决中(该判决非终审判决,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现时为非生效判决),对大乘佛教经典《般若波罗密多心经》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如下阐述(见判决第58-59页):


《般若波罗密多心经》里面所说的“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很适合引用来阐述我们面对的上诉问题。


《心经》里面所描述的“空”与“色”是以深奥的禅意揭示着物质的基本形态及其表现形态,如果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分别表示万物本身的面貌和万物所表现出来的面貌。一般来说,万物本身的面貌和万物所表现出来的面貌本来就是一样的,不会相异,也就是上述四句话的意思。


那么,我们权且用《心经》里面所阐述的物质的“空”与“色”来比喻人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介入了具有主观意志的人这个因素之后,上述的定论就可能改变,而且也会因介入的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人的行为本来就已经受到其主观的意志所支配,而其所表现出来并且让人们可以看见的行为形态,是否真正展现其本来的主观意志的原意,不但因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特点以及习惯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而且也会因不同的人对其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形态所作出的观察以及主观的解读而有所不同。


就本案来说,原审法庭所扣押的视频录像的资料本来就应该是反映事情的发生的全部过程,即使由于介入了人的行为所基于的主观意志而可能不像行为人的主观的意志的愿望的方向发展,而经过原审法院被上诉合议庭的主观解释和阐释,也有可能已经不是视频录像所载明的事情发生的真正过程,至少检察院和原审法庭对相同的东西作出了不同解读。


以上文字颇有禅学和哲学味道。本应按照事实和法律判案的法院,竟然引用佛学经典,这让笔者顿生高深莫测之感


之前只听说澳门法官权力权威大,自由心证判案乃常态,但总以为自由心证也要遵循经验法则基础。笔者并未听说澳门是佛教盛行地区,甚至,以笔者有限的阅历,也暂时没有见过佛教起源和盛行的国家地区引用佛经判案的判决。

佛教经典竟然可以用来判案,澳门法院在现代法治国家地区中应该是独树一(旗)帜的那一个!


笔者不知道澳门中级法院三位法官是否是虔诚的佛教徒,也不知道他们研习佛教经典水平有多高。鉴于澳门中级法院在判案时可以使用“维基百科”资料做为认定被害人失去意识的依据,笔者借鉴澳门中级法院的“经验”,带着好奇心和求知欲,在“百度百科”中查阅了《般若波罗密多心经》(又译为《波若波罗密多心经》)的有关词条。


如上述判决所言,《心经》有深奥的禅意,因此需要解释。但笔者不敢认同澳门中级法院对《心经》的诠释。

澳门中级法院诠释的要点在于万物本身面貌和世人眼里看到的面貌不同,因为世人都用自己的主观意志解释看到的面貌/外相,由此得出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受其主观意志的影响而偏离事实本相/本质的结论。

在笔者看来,《心经》的禅理在于“空”,即“是诸法空相,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心灵空明后,则可“心无挂碍;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磐。”可见《心经》是修成正果的心经,不是在对俗世事物外相/面貌的多种解读中帮助法院寻求真相/本质/认定/判案的心经。澳门中级法院对《心经》的解释和适用,表明澳门中级法院的法官们似乎还没有“远离颠倒梦想”。


澳门中级法院援用“空”“色”的禅语说明原审法庭对录像资料的解读受到了主观意志因素影响,对事实的认定不是事物本来面目。可是,按照澳门中级法院对《心经》的阐释,澳门中级法院的作法也有不通之处:


一、假设中级法院对《心经》理解正确,《心经》所展现的“空”“色”哲理适用于所有“人”,那么,原审法庭法官是“人”,中级法院法官也是“人”。如果原审法庭对“被害人清醒”的认定受到主观意志影响,那么澳门中级法院对“被害人丧失意识”的认定怎么不会受到作为“人”的法官的主观意志影响呢?

不知澳门中级法院的法官如何证明世界存在超脱的“神”,并且自己达到了“神”的境界,不再受俗世“空”“色”烦恼?遗憾的是,澳门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并未阐明它在推断出“丧失意识”的结论时如何克服或者防止被主观意志左右。

按照“空”“色”禅理,不能防止自己被主观意志左右所得出的结论,即使不一定不可信,但至少不能比原审法庭的结论更正确。澳门中级法院的三位法官,除非可以证明自己能不受主观意志因素影响解读录像资料,否则,就无法证明其对录像资料的解读和对事实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唯一性,可以排除任何其他合理怀疑

二、澳门中级法院“被害人失去意识”的认定逻辑次序如下(见判决第63-67页):


(1)被害人自称喝了10杯53度每杯20毫升的白酒,每杯酒酒精含量为15毫升(按照澳门中级法院判决中引用的维基百科资料计算,每杯酒的酒精含量应当是约10.6毫升。笔者无意冒犯澳门中级法院法官的数学水平,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根据维基百科提供的表格推算,一个体重不超过55公斤的女性喝了10杯酒后体内酒精含量可以到3.1克;


(3)根据维基百科提供的“酒精效益”表格,一个喝了10杯白酒的女性一定处于“任人摆布”状态;


(4)既然被害人已经处于“任人摆布”状态,录像所展示的主动、互动等行为,以及原审法庭认定“被害人清醒”所依赖的各种证据都“不重要”(见判决第67页),因为它们不能代表事物真相。


那么真相是什么呢?在澳门中级法院的判决中,“真相”就是澳门中级法院法官根据自己的“心”推论形成的结论


如果认真研读澳门中级法院的判决,就会发现澳门中级法院判决分享的主观推理推测过程日后可以成为法学院教科书的经典案例材料——当法院的推测/推断/推理/认定/判决不需要事实和其他证据印证时,司法判决就蜕变成了随心所欲的私人领地


三、澳门中级法院推导得出的结论,违反了其判决书中就“空”“色”禅理所阐明的自身的观点。


澳门中级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人的行为会“因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特点以及习惯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然而,澳门中级法院虽然明确知悉这些不确定性,但在缺乏科学权威的酒精检测证据的条件下,并未将“被害人”当晚的实际行为方式和特点、饮酒习惯与历史、遗传基因、当晚饮食、个体酒精承受能力差异等与酒精对个体影响相关因素一起纳入并进行综合考量。

没有一整套的证据链彼此相互佐证,澳门中级法院推导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


四、按照中级法院对“空”“色”禅理的阐释,澳门初审法院的法官和被告人,以及其他没有偏见的人,至少可以认为原审法庭经过庭审质证得出的结论有可能性和合理性。

按照澳门中级法院对《心经》的解读,“空”“色”禅理预示着不同角度、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不同背景、不同利益诉求等因素可以导致不同结论。原审法庭按照程序公平原则通过三方辩论认定的事实,至少不会比澳门中级法院未经辩论程序一家认定的事实可信度低

即使未经辩论的澳门中级法院单方的推论也算作各种可能性当中的一种,刑事诉讼基本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也要求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那种可能性,并认定被告人无罪。


澳门中级法院审理这桩上诉案件时没有开庭,其在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更缺乏原审庭审认定证据的支持。澳门中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单方搜集的被害人饮酒量和维基百科资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也从未经过庭审辩论。

既没有程序法限制,也明确缺少基本的程序公正,不知澳门的法院系统是否所有案件都如此审理

澳门中级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心经》判案,除了佛教经典是否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理由的争议外,还有就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在澳门是否适用的问题。须知,不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这两项原则都是文明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


笔者之所以关注并将持续关注这个案件,就是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更多了解澳门实际的法治状况。期待更多人更多理性地就案件谈案件、就法律谈法律,一起分享讨论这起个案和澳门中院裁判的其他司法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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